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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有何时限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8 23:21:46    来源:海口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1085    评论:0
导读

<br><br> <FONT face=宋体> <P style="LINE-HEIGHT: 15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BR>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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