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记录和保存我市房屋变化的全过程,为城市建设和管理,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服务,根据《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12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安置档案(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档案),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实施房屋拆迁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拆迁安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档案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管我市拆迁安置档案工作,对我市拆迁安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指导,各区县档案局、房屋管理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区县拆迁安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房屋拆迁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县拆迁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房屋拆迁安置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购置档案管理的设备,落实档案管理经费,建立和完善拆迁安置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拆迁安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安置档案应纳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内单独设类,进行管理。
第七条 拆迁安置档案分为拆迁管理和拆迁安置两大类。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和10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第八条 拆迁安置档案由具体实施拆迁的经办部门进行整理,自拆迁项目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条 应归档的拆迁安置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整,并保持文件材料的原貌。
第十条 拆迁安置文件材料应以“件”为单位,在文件材料左侧或左上角采用线装的方式进行装订。
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类文件以“件”为单位,以文件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按照《西安市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市档字[2001]30号)进行整理;拆迁安置类文件按拆迁项目分类,以每个自然户产生的文件材料为一件进行整理编目,按保管期限-自然街区-户籍进行排列,归档章机构(问题)一栏中填写项目名称。
第十二条 归档的拆迁安置文件材料应按照《西安市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分别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并且按保管期限单独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归档章、归档文件目录、档案盒、备考表式样参照《西安市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负责房屋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安置活动中音像、实物、电子档案的收集。音像、实物、电子档案的整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负责房屋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造册报经单位领导(法人代表)同意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六条 负责房屋拆迁安置的单位应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或专柜存放档案,并应加强档案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档案保护措施。因保管条件不善造成档案损毁和遗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