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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业介绍档案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8 22:16:13    浏览次数:330    评论:0
导读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介绍档案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介绍档案,是指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职业中心登记应聘、招聘工作活动中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介绍档案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介绍档案,是指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职业中心登记应聘、招聘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表格、电子数据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本市职业介绍档案分别由市或区县的职业介绍中心统一管理。市和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职责,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对职业介绍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集中管理,提供利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职业介绍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求职人员和企业招聘办理完毕的材料进行收集、归档、整理,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档案登记、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等规章制度,确保职业介绍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规范,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职业介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如下:

1、求职者在职业介绍中心择业登记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资历、职称、职业资格等材料的复印件;

2、职业介绍中心求职登记表;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招聘简章;

5、职业介绍中心单位用工需求登记表;

6、外埠用人单位所在区县以上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用招聘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职业介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年。

第七条   职业介绍档案材料分为求职人员材料和用人单位材料两类,按照年度进行整理。求职人员材料以“人”为单位进行整理,按照本人身份证、学历、资料、职称职业资格、求职登记表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顺序进行排列;用人单位材料以“单位”为单位进行整理,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招聘简章、用工需求登记表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顺序进行排列。所有材料按年度以件为单位编制顺序号和归档目录(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材料归档目录见附表12),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打印,同时保存电子目录;归档的材料按照编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编制盒面、盒脊的项目,填写备考表。

第八条   职业介绍档案室应配置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  职业介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已到保管期限的职业介绍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持价值的档案材料予以销毁。凡要销毁的档案应建立销毁清册,注明销毁的时间和数量,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销毁档案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并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市职业介绍中心求职人员材料归档目录

      2、西安市职业介绍中心招聘单位材料归档目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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