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馆档案鉴定工作制度 一、本馆成立鉴定小组,专门负责馆藏超过保管期限档案和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档案的存留、销毁、开放、控制利用的审查鉴定工作,并编制鉴定计划,其具体组成人员,由业务所在处室提出意见,报馆领导审定。 二、严格依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对有关档案进行鉴定,并认真填写鉴定表册,按照个人初鉴、小组复鉴、馆领导审批的程序,对已鉴定的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和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提出存留销毁和开放控制的意见。 三、每次鉴定结束,均应提出鉴定报告(一式三份),并分别编制销毁清册和开放目录,销毁档案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四、销毁档案,应送造纸厂化浆,由两人监销并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开放档案,应在案卷及案卷目录上做出明显标记,目录一式三份(库房、接待室、目录中心各存一份),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鉴定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均须装订存档,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