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经审查勿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和虽不满30年,但原不带密级,经本馆确认勿需保密的档案。 二、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本人身份证、回乡证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均可利用开放档案;外国人查阅本馆开放档案,须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并经省档案局同意。 三、利用开放档案,应先交验合法证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再由查档接待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四、对已开放档案,本馆均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内容或目录,并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本馆查档接待人员负责介绍开放档案的内容和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尽可能协助利用者查阅有关档案。 五、利用者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在查阅利用过程中不得损毁、涂改、伪造档案资料,查阅完毕应及时将档案交还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带出查档室。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六、为保护档案原件,凡本馆已复制并形成副本的档案,原则上只向查阅者提供档案复制件(副本档案),不再调阅档案原件。 七、利用者需复制、抄录档案时,应提出申请,复制档案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大量复印档案资料,须经本馆馆长批准。 八、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全文公布。 九、查档结束后,查阅者应按照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档案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交费。 十、利用者查阅档案后,应填写《利用档案效果反馈登记表》,将档案发挥作用反馈本馆;提倡、鼓励利用者捐赠研究成果。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