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使档案提高利用工作能高效、规范、便捷地顺利开展,特制定查阅档案指南。 一、法人、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可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档案。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其他开放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并经局馆领导同意。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局馆领导同意。 二、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必须持由本单位介绍信,并经自治区政务大厅的自治区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审批后,方可到本馆本阅;重要档案的查阅除办理以上手续外,还须经局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利用者也可以通过函电查阅开放档案,但若索要档案复制件时,须到馆办理查阅手续。 四、查阅重要档案须经自治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凡大量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编史修志和专题研究的单位和个人,除要持本机关、单位、团体介绍信外,还须将其查阅计划送交本馆,经局馆领导批准后,由保管利用处统筹计划,分期分批地提供调阅。 六、查阅未开放时,要严格执行介绍信和领导审批的查阅范围,不得随意阅读控制使用范围以外的内容,更不得对其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只能在本馆内查阅,不得携带出馆外,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按规定期限归还。 七、档案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泄露档案内容。任何人不得在档案原件上涂抹、伪造、圈注、拆卷,违者按《档案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如需复印、照相、扫描,须经保管利用处处长或局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查档时应注意阅览室内的安静和清洁卫生,不得吸烟和离档案较近的位置喝水;查档完毕后,利用者和接待人员应当把档案材料当面点清后,然后予以交接。 九、有关机关、单位和团体因工作而抄录、复制的本馆档案复制件,用后必须交所在单位档案室处理,严禁个人保存。未经本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本馆未开放的档案材料。 十、本馆提供档案利用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个人利用其所寄存捐赠的档案,本馆无偿和优先提供。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