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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鉴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6 16:40:46    来源:宁夏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589    评论:0
导读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鉴定工作,准确判定档案的价值,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档案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鉴定是通过判定档案的价值,从而准确划分档案分级;确定档案解、降密;档案存毁、划分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鉴定工作,准确判定档案的价值,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档案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鉴定是通过判定档案的价值,从而准确划分档案分级;确定档案解、降密;档案存毁、划分档案控制使用范围;判定档案是否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档案鉴定的原则。档案鉴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存或销毁、开放或控制使用,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  档案鉴定组织及职责    (一)局馆档案鉴定组,负责档案鉴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制定档案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接收征集处按计划对区直机关到期应接收进馆的档案提出鉴定工作计划,由局馆档案鉴定组组织对档案内容及保管期限进行鉴定后,方可接收进馆。    (三)保管利用处对馆藏期满30年的档案提出鉴定计划,由局馆档案鉴定组组织进行鉴定后,确定开放、解密和划控使用。    (四)对馆藏档案进行二次鉴定,对馆藏保管期限已满档案的鉴定,确定需继续保存或销毁,销毁须严格按销毁程序办理。    (五)档案鉴定组负责编制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其中包括: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鉴定档案的种类和项目、数量,鉴定组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鉴定工作过程及基本做法,鉴定中调整保管期限和开放、解密、划分控制使用、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中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第五条  档案鉴定的方法与步骤    (一)鉴定档案的基本方法,即直接、具体地审查档案。鉴定人员必须直接、具体地审阅每个案卷的内容,以件开放的档案,必须逐件逐页审阅每份文件的内容,以求准确判定档案的价值,决定档案是否能够接收进馆,开放、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档案的继续保存或销毁。    (二)鉴定档案工作的基本步骤:    1、依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各级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的范围》、《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2、鉴定人员熟悉所要鉴定档案形成的历史背景,具体分析档案价值。    3、填写档案开放、解密和控制使用、销毁档案目录。    4、编制鉴定档案工作报告。    5、逐级履行档案接收进馆、开放、解密和控制使用、销毁审批手续。    6、确定接收进馆开放、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销毁档案,并加注标识。    第六条  档案开放、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鉴定标准。    (一)本馆保存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和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二)本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按工作计划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鉴定小组报局馆审批,并报党委办公厅及分管领导审批。    (三)本馆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合法继承者决定。    (四)对满30年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机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自治区档案局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自治区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满30年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专利、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九)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一)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二)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三)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四)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十五)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六)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第九条  对所保存的国家秘密档案和划入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开放或者扩大利用、接触范围。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其履行保密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                                       2009年1月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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