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的鉴定工作原则 从党和国家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需要出发,运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档案的现实和历史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开放与控制期限,密级变更期限等,把无需保存的档案剔除销毁。 二、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标准 《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 《档案馆工作通则》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国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 三、档案鉴定工作组织 为保证档案鉴定质量,自治区档案局馆成立以局馆长、相关处室及专业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确定鉴定工作的具体方案,以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四、档案的鉴定、复审 馆藏档案经鉴定,凡无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已满无需保存的档案,要按照程序进行复审鉴定,确认无任何价值,再按档案鉴定销毁的手续进行销毁。 五、档案鉴定销毁手续 档案经过鉴定和销毁前的复审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无保存价值后,由保管利用处编制销毁清册、撰写鉴定和销毁档案的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销毁档案内容分析、立档单位和全宗情况、档案所属年代、开放时间及保管期限、销毁档案的原因、数量、内容和鉴定的情况、销毁理由),经局馆档案鉴定销毁小组审核,局馆领导批准后,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六、档案的销毁 批准销毁的档案,要确定监销人员,根据数量可在本局馆或运送到指定的造纸厂打浆销毁,严禁留用或出售。销毁时要有2人及2人以上监销。监销完毕,销毁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在销毁清册上注名“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