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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6 16:40:30    来源:宁夏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590    评论:0
导读

一、根据《档案法》和《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成立以局馆长为组长的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 二、各要害部门和岗位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保密员,负责检查管理各种安全保密工作设施和环节。 三、档案库房、整理室、计算机房等档案信息存放场所,必须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四、调用档案要

    一、根据《档案法》和《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成立以局馆长为组长的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    二、各要害部门和岗位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保密员,负责检查管理各种安全保密工作设施和环节。    三、档案库房、整理室、计算机房等档案信息存放场所,必须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四、调用档案要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未经局馆领导批准,档案不得带出馆外。    五、接待查阅利用档案时,要进行现场或闭路电视监控。利用者若需复印或摘抄档案时,需要保管利用处领导批准;若需借出馆的,需经局馆领导批准。    六、馆藏带有密级的档案,要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进行划密解密工作。查阅带有密级的档案须持相应介绍信。未经本馆或有关机关同意,利用者不得向社会公布档案。    七、严禁任何载有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档案信息的磁盘、U盘等计算机辅助存贮设备在非涉密计算机上操作运行。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局里允许以外的任何软件。    八、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口头、书面或其它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    九、档案库做到每日巡查,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                                        2009年1月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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