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者,需持有合法证明,工作人员方予接待。 1、机关、团体以及社会组织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者身份和查阅目的及范围;查阅党内文件者,须持党组织介绍信。 2、凡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等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者,可利用我馆开放档案。 3、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直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其他开放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并经局馆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二、利用者也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查询开放档案,若需复制档案,须到馆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个人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必须持由本单位介绍信,并经自治区政务大厅的自治区档案局行政审批窗口审批后,方可到本馆查阅;重要的未开放档案的查阅除办理以上手续外,还须经局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必要时还须经自治区档案局馆的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四、凡大量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编史修志和专题研究的单位和个人,除要持本机关、团体等组织的介绍信外,还须将其查阅计划送交本馆,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保管利用处统筹安排,有计划地提供调阅。 五、查阅未开放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介绍信和领导审批的档案查阅范围,不得随意阅读控制使用以外的内容,更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只能在本馆内查阅,不得携带出馆外,如需外借,须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按规定限期归还。 六、档案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泄露档案内容。任何人不得在档案原件上涂抹、伪造、圈注、拆卷,违者按《档案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七、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印、拍摄、扫描、拍摄档案,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经保管利用处处长或局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利用已有缩微胶片、复制件和数字化后的档案时,不得提供原件。 八、查阅档案时应保持阅览室的安静和清洁卫生,不得吸烟,不得将水杯、墨水瓶放在翻阅档案的桌面上;利用珍贵档案、照片和字画等实物档案时,须带手套拿取、翻阅,不得直接用手触摸档案;利用电子档案要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要求利用档案。每日下班前要查看闭路监控档案阅览室的录像,发现问题须及时解决。 九、调出库房的各种载体档案,在利用完毕收回时要及时查看有无缺失、损坏、撕页和划伤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并解决。磁介质材料的档案用毕后要及时放入防磁柜,以防磁化。 十、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档案时,依据调卷通知单,积极为利用者查找档案。档案出库时须登记《档案出入库登记单》,当日调出的案卷利用后,在《档案出入库登记单》登记后及时归位上架。 十一、凡各单位因工作查考而抄录、复制的本馆档案复制件,用后必须交所在单位档案室处理,严禁个人保存。未经本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本馆未开放的档案资料。 十二、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用者利用其档案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