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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6 16:39:57    来源:宁夏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687    评论:0
导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工作, 确保林权改革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林权改革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工作, 确保林权改革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林权改革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林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历史见证,是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林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林权改革工作全过程,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并纳入林权改革成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逐级归档”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辖区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保证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所需资金和设备及时到位。    第七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林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行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移交。 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行政村,都要将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林权改革工作同布置、同开展、同检查、同验收。    第十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行政村,要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规定,将反映林权改革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齐全,规范整理。    第十一条  林权改革工作人员要将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及时交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不得据为己有。林权改革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必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全部移交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  归档的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的所在位置。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示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和图片应当有文字说明。重要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并与纸制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凡具有重要利用保存价值的,要永久保存;凡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要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至30年。具体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归档文件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林权改革档案按照林权登记类、合同类、资源调查类、纠纷调处类、综合管理、声像类等进行整理归档。    (一)林权登记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附图,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登记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台帐,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    (二)合同类。林地承包合同、荒山造林合同、拍卖合同及林权改革中形成的其他合同等。    (三)资源调查类。林地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林地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等。    (四)纠纷调处类。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包括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调解的意见、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五)综合管理类。林改工作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林改工作政策性、事务性文件,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批复,林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林改调研、宣传、检查、验收及林改工作其他重要活动文件材料等。    (六)声像类。林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第十五条  林改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建立林改档案条目数据库,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林改档案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林权改革档案装具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监制。 第四章   归档和移交     第十七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林业站和行政村要分别建档保存。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由乡镇代管。    第十八条  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要在确权发证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档案未通过验收的地区不能通过林权改革工作验收。    第十九条  县(市、区)将林权改革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两套,一套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保管,一套移交县(市、区)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服务工作,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免收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林权改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权改革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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