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以及《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自成立起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中至清算组清算终结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破产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有关万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夏回族目治区区域内的国有破产企业和国家控股的破产企业
第五条 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第六条 破产企业清算组应下设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破产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和破产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的具体处置工作
第七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前应留有档案人员继续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必须对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负责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档案
第九条 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档案,科研档案(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
(三)会计档案交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移交给企业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代保管: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破产企业职工档案(含离退休人员档案)由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移交自治区、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由其负责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档案托管业务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龄认同、续缴养老保险费、退休等相关手续。破产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时,由破产企业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三年的档案管理费.肥用在破产经费中支付,死亡职工档案按本条(六)款规定办理
(五)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交给企业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代保管:
(六)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代保管
第十条 企业档案部门按照档案法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清算期间所形成的档案,应随党群、行政档案等一起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代管。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清算终结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全部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档案交由地方国家档案馆代保管的,应一次性支付档案保管费 ,费用在破产经费中支付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档案由档案接收方接收和使用,并随档案接收方的转移而转移。需交由地方国家档案馆代保管的档案,必须按要求整理好后方可寄存,并按每卷20元一次性支付寄存档案保管费;各地方国家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必须检查、登记、清洁、消毒后,方可入库。第十五条 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散失、损毁以及擅自处理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 l、企业破产申请报告;
2、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
4、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5、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
6、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所作的清算工作报告;
7、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等:
8、破产终结裁定书(包括债权人受偿清单):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
10、债权人会议决议和法院确认的有关材料;
11、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协议书;
12、借款人担保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
1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14、其他反映呆账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
15、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
16、清算组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记录;
17、破产预案材料;
18、申请企业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记录;
19、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处理材料;
20、破产企业人员分流方案、花名册;
21、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
22、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报告;
23、档案销毁和移交目录及清单;
24、其它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