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 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档发[2000]47号
各地、市、县(区)档案局:
为了健全乡镇档案工作,提高乡镇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根据我区的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00年11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为推进乡镇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为广大农民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乡镇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从我区乡镇档案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并按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考评并确定其等级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乡、镇一级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坚持全面开展,自已申报,公证考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由高至低依次分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三个等级。“县、市、区级”是自治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自治区级”为我区最高等级。申报评审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五条 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用计分评审方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按或参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升级定级考核标准实施细则》执行的,档案工作已达到相应等级的乡镇,其工作予以肯定<自治区级可同为自治区级,自治区二级可同为地、市级,自治区三级可同为县(市、区)级>, 内进行目标管理等级复核认定;但应按此办法极其标准在三年内进行目标管理登记复合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附件的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制区档案局。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机关档案工作升级申报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