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征集征购能够反映宁夏历史、现实,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征购档案资料本着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 三、征集征购的零散档案须经局领导查验认可后,方可征集或征购进馆。 四、接收征集处工作人员要提高鉴别能力,辨别真伪,防止将假冒伪造及赝品等征集进馆。 五、征集名人档案必须是在本人或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自愿捐出,不可强行索要,捐赠的档案资料尽量是原件,在本人不愿捐原件时,复印,复制品也可,捐赠的实物、照片档案等必须要有说明,否则宁可不要。 六、征集到的零散档案按照文字、证书、照片、实物等类别分类、编号、编目、装盒进行整理,经保管利用处验收后移交进馆。 七、采集口述档案时,必须是被采集人在精神良好,思路清楚状态下,亲口叙述的,录音整理后形成的文字材料,须经本人或亲属认可后,作为本人的口述档案和其他零散档案一并移交进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