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民发〔2009〕21号 2009年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收集、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以及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形成的档案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低保档案工作纳入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安排专人管理,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为低保档案工作提供组织和物质保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低保档案管理的目标是:低保对象基础资料全部建档,日常工作资料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实现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
第六条 低保档案管理执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
(一)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低保档案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低保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熟知档案管理相关知识,熟悉低保档案管理业务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热情服务。
第八条 低保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是:
(一)认真遵守和执行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
(三)负责对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鉴定、整理、归档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积极开发低保档案信息,及时有效为城乡低保工作服务。
第四章 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归档的低保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和红墨水笔起草材料和签批文件。
第十条 低保档案文件材料原则上分为审批类、日常管理类和其他类。
(一)审批类:低保对象的书面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藉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五保供养协议书;保障事项变更登记表;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二)日常管理类:日常入户调查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批复材料;本级研究确定(上报、审核、批准)低保对象的各种会议记录;低保对象名册;保障资金拨付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等。
(三)其他类:各级民政部门的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低保资金预决算;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资料;信访材料;电子数据和其他音像资料等。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可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可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 低保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所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审批类低保文件材料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以社区(村)为册、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分类存档。日常管理类和其他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要求,原则上要方便使用与管理。
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档案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各存一份;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档案应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各存一份。日常类、其他类档案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或乡镇根据工作职责要求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应完成上年度低保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低保档案管理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档案室应当符合档案存放和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制式档案盒(袋),逐步达到规范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低保档案管理应当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腐蚀、防尘,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工作业务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低保档案。
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低保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经分管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查阅低保档案的情况应在《低保档案查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签字。查阅者或使用者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不得丢失、销毁、涂改档案。
第十六条 负责低保档案工作的人员变更时,应当进行低保档案的交接,交接时由单位领导指派人员进行监交,交接清楚后,监交人及交、接人应在《低保档案交接登记本》上登记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低保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存放与管理。低保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甘肃省低保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 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地方综合档案馆可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抽样接收进馆。对超过保管期限已没有利用或保存价值的档案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销毁。
销毁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低保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清理、登记造册。销毁时需两人以上共同监督进行,负责人和当事人应在《低保档案销毁清册》中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低保档案管理应当坚持登计统计制度。档案室应当设立《低保档案管理登记本》、《低保档案查阅登记本》、《低保档案交接登记本》、《低保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二十条 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奖惩参照《甘肃省档案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甘肃省低保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 归 档 范 围 | 区 分 | 保 管 年 限 |
1 | 低保对象的申请书 | 审批类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2 |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复印件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3 | 入户调查表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4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5 | 五保供养协议书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6 | 保障事项变更登记表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7 |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8 | 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9 | 日常入户调查材料 | 日 常 管理类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10 | 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审核材料 | 注销之日起满3年 | |
11 | 研究低保工作的会议记录 | 5年 | |
12 | 低保对象名册 | 5年 | |
13 | 低保金发放名册 | 5年 | |
14 | 确定低保对象批复材料 | 5年 | |
15 | 保障资金拨付通知 | 5年 | |
16 | 其他日常管理资料 | 5年 | |
17 | 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 | 其他类 | 5年 |
18 | 低保资金统计表 | 5年 | |
19 | 低保资金预决算 | 长期 | |
20 | 敬老院(福利院)建设决算 | 长期 | |
21 | 敬老院(福利院)管理资料 | 5年 | |
22 | 信访材料 | 办结后5年 | |
23 | 电子数据 | 长期 | |
24 | 其他音像资料 | 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