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是指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应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含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做到同布置、同实施、同检查。
第六条 凡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齐全、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共形成四大类文件材料,其中第1、3、4类文件材料可归入文书档案类,其整理与编目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第2类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档案可归入会计档案类,其整理与编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第九条 录音带、磁带、磁盘、光盘、照片等特种载体档案,可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有关标准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业务部门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应编制销毁清册,并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配备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档案及档案装具、库房、设备的整洁,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查阅和借阅制度,严格履行查阅、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借阅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时归还。
查阅档案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污损、撤换、添加内容等。
第十四条 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数据库,为统计汇总、分析决策、查找利用等创造便捷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 档 范 围 | 保管期限 |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档案: 1.1政府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材料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文件材料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档案: 2.1基金决算 2.2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2.3会计帐簿(含总帐、明细帐) 2.4现金出纳帐 2.5银行存款帐 2.6月报、季报财务报告 (说明:以上材料均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
永久 15年 15年 25年 25年 5年 |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档案: 3.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 3.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文本 |
长期 长期 |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报表 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报表 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月度、季度工作报表 |
长期 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