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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6 13:19:36    浏览次数:331    评论:0
导读

浙教基[1999]132号(文号)根据国家教育部1981年《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通知》和1984年《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浙江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普通高中学生档案,对于普通高中了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学

浙教基[1999]132号(文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1981年《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通知》和1984年《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浙江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普通高中学生档案,对于普通高中了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普通高中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国家、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二、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各普通高中应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生档案工作,日常工作一般由学校教导处(教务处)归口管理。班主任、体育教师、校医及其他任课教师等应积极配合教导处(教务处)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学生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应严于职守。

三、普通高中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毕(结)业时填写。应综合反映学生普通高中阶段的表现。

--入党(团)及介绍人情况,已入党的可不填写入团情况,只填写入党及介绍人情况。

--"奖励"系指校级及以上的表彰,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各种单项竞赛(评奖)活动的奖励等。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奖励一般不列其中。

--"处分"系指校级记过及以上的各种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以及公安部门的拘留、少年管制、劳动教养等,但不包括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被撤销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处分一般不列其中。

--"班主任鉴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学生实际表现,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认真研究后填写。

--毕业鉴定的"学校意见"应按规定明确填写学生能否毕业,或予结业。

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按学期填写。会考成绩填入"会考等第"相应栏内,不必在学期成绩栏内重复填写。

3.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和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由体育教师按学年填写。按规定可降低或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应另行填写相应登记表并列入学生档案。

4.健康检查表。由校医或委托当地医院检查后填写,每学年一次。学生视力每学期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填入相应栏目。

5.品德行为考核表。取代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每学年一张,共三张,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及班主任三级考评并填写。奖惩情况按"毕业生登记表"要求填写;学年评语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认真研究后填写;学校总评等第由教导处(教务处)负责填写。

6.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除能确认无重大问题的外,学校一般应于学生毕(结)业前对其父母或抚养人进行一次函调,每人一张,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填写。有重大问题者,其材料必须列入学生档案,否则可不列入。"重大问题"系指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刑事、经济等问题。

7.其它。包括学生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申请但未入党(团)的申请书,业余党(团)校结业证书(或复印件),等等。党(团)员的组织关系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籍卡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学籍卡应由学校教导处(教务处)统一保管,并会同班主任认真填写。学生毕(结)业时,学籍卡不归入学生档案。

五、学生因故中途转学时,学校教导处(教务处)应负责将学生的学籍卡连同学生档案一并移交转入学校。为了保证学生档案的真实性,学生因转学、休学、留(跳)级等因素需变更学籍时,学校必须继续使用该学生档案中的原表,不得启用新表;学籍变更后,除在学籍卡中予以记载外,可在其它各表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并注明新的学校名称和新学号。

六、学生档案填写必须规范、准确。学生档案的所有内容均须用蓝、黑钢笔填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须加盖修正章;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避免前后矛盾,严禁弄虚作假。

七、学生档案必须保持完整,并妥善保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检查。学生毕(结)业时,学校教导处(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档案汇总,检查无误后装订成册。学生毕(结)业后,被高校、中专录取的,其学生档案由录取学校带走;其余学生档案如何保管,由各地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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