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干部档案分类目录
第一类,履历材料。主要保存记载干部个人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
1.干部登记表、简历表、履历表;
2.土改镇反、三反、肃反、社教运动工作队员登记表;
3.公安人员、军人、职员、教师、医务人员、学生、行政等各类工作人员登记表、简历表;
4.后备干部被提拔到新的岗位后,其后备干部登记表;
5.重要内容是干部建立的“审查表”、“调查表”、“履历变化补充表”;
6.申请更改姓名的材料。
在进行归类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带自传的履历表与其他自传内容不完全重复的归二类;
(2)主要涉及干部政治问题或记载审查情况的登记表归五类;
(3)部队转业干部档案中,凡《履历表》中履历、自传、鉴定、政历问题审查结论在一起的,需拆开装订,分别归一、二、三、五类,中间的空白页如不影响材料内容的可以取出;
(4)兼有组织鉴定意见的简历表、登记表归入第三类;
(5)有任免内容的登记表、履历表归入第九类;
(6)属于人事、保卫部门管理工作的卡片,本人填写不完全的或组织摘抄本人档案内的表格,不应归档。
第一类材料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目录,但材料排列时,将一份近期《干部履历表》放在首位。(编者按:根据省委组织部苏组通【2001】99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复苏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附表2规定,一大类材料形成材料的时间排序装订)
第二类,自传材料。主要是指干部本人所写的有关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自传性质的材料。
1.自传、干部自传;
2.后备干部被提拔到新岗位后的后备干部小传;
3.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材料;
4.其他带有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二类材料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自我鉴定(有组织意见的);
2.干部、职工、学生、学员、团员、军人等各种鉴定材料(包括工作、劳动的鉴定材料);
3.毕业鉴定、结业鉴定;
4.出国鉴定;
5.工作调动鉴定;
6.各种工作队员鉴定,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鉴定表;
7.评级、评定军衔鉴定(如内容是呈报和审批升级或晋升军衔的,应将材料归入九类);
8.经组织上整理并审定盖章的干部考察资料;
9.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在进行归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本人档案中摘录的优点、缺点材料不归档;
(2)“文革”期间“造反队”等群众组织所写的鉴定材料不归档;
(3)鉴定会上的发言记录及头尾不清、文字杂乱的材料不归档;
(4)属个别谈话记录或个人写的干部一般表现情况材料不归档;
第三类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
1.报考、选拔中专以上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
2.毕业生登记表;
3.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单)、记分册(初中、高中、技校、干部速成中学、干部业余补习学校等);
4.学历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6.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技术、业务水平评定材料;
7.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
8.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标。
在进行归类时,各种测验卷、考试卷不归档。
第四类材料按并列法顺序排列,如学历、学位、培训为1-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2-1,创建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材料为3-1。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1.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敌伪军、政警、宪特和被捕、被俘、叛变、脱党、脱离革命队伍及包庇反革命、有敌特嫌疑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
2.党籍问题的审查材料;
3.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政审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
5.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本人申请;
6.审干、肃反中被“限制使用”,复查后的决定及原决定材料;
7.有组织审查结论的“调查表”、“审查表”;
8.因隐瞒历史问题,家庭出身等受处分的决定及有关主要证明,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9.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平反改正的决定、通知;
10.关于个人历史情况的交代材料;
11.已经查证清楚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查证材料;
在进行归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审查过程中形成的非正式调查报告,无直接证明作用的调查材料,已写过亲笔证明材料的谈话记录,同一证明人多次写的内容重复的证明材料,均可取出销毁;
(2)由组织上填写的,内容纯属摘自干部本人档案的各种表格,如“干部审查表”、“干部情况排队表”、“审干表”等均作销毁处理。
(3)个别领导人或调查人写的控制使用意见,未经组织审定盖章的材料,应取出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4)因所谓“***关系”而形成的违反党的统战政策的各种歧视性材料、表格都应作销毁处理。
(5)未经查证核实的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不应归档。
第五类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复、结论、报告、主要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问题集中排列),检举材料、本人检查交代或主要申诉材料,对“文革”前的冤假错案经复查改正后,原结论放在复查结论后面。对家庭社会情况的调查,先排直系亲属,后排旁系亲属。
第六类,党团材料。
1.入党志愿书;
2.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一般只放一份,可选择内容比较完整,离转正时间较近的一份);
3.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党员重新登记表;
4.党员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5.暂缓登记期满后的组织决定及有关材料;
6.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组织意见或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
7.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8.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9.加入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批准吸收加入党派的通知材料。
在进行归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尚未转正的入党志愿书应由审批单位(总支、党委)保管,等转正后方可归入档案。未经支部大会通过的入党志愿书不归档;
(2)入党入团过程中由组织召开的群众座谈会和党小组、支部大会记录、预审报告、考察材料,均不归档。(编者按:根据省委组织部1999年召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座谈会统一口径,“建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要收集归入第三类。)
(3)培养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登记表”,批准入党通知书,一般性的入党时调查的一般表现材料均不归档;
(4)未经支部大会通过的入党志愿书不归档;
(5)开除党籍、团籍和取消预备赏资格后入党、入团志愿书仍归入本类,但需在封面上注册“××年×月×日经××党委(团委)批准开除出党(出团)”或取消预备资格。有关处分材料,按其性质(政历问题或违纪案件)分别归入五类、八类;
第六类材料应将入团入党、入民主党派材料分别排列,志愿书放在各自材料前面,其他材料均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如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报告、入民主党派材料)
第七类,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1.创造发明奖励材料;
2.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称号的审批表及事迹材料;
3.立功授勋材料;
4.组织上对干部个人的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5.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章》等的审批表;
6.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
7.在进行归类时要注意:虽经整理成文,但未经正式评定或批准,未盖公章的各种先进人物事迹材料不能归档。
第七类材料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但每次的奖励应将组织的审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类,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
1.处分决定、处分报告、复查决定、复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个人申诉、撤销处分决定,不予(免予)处分的决定;
2.原定右派经复查改正后的有关改正结论、报告、改正的依据材料及原定右派的决定,包括因右派降职降薪开除党籍处分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均应抽出销毁;
3.一九五九年反右倾斗争中受处分后经甄别平反的只归甄别结论,原组织结论、决定、调查材料一律从档案中抽出销毁;
4.组织上对干部个人通报批评材料;
5.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劳教审批材料;
6.“文革”中犯错误的审查材料的归档问题,按苏组发(1987)101号《关于干部档案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类材料按材料的主次排列,如批复、决定或结论报告,本人检查交代、主要申诉材料、经复查改正的材料,可将改正结论或决定报告放在前,原结论、处分决定放在后。
第九类,干部任免、工资、待遇]出国、各种代表会的审批表、呈报表、登记表等材料。
1.干部职务任免呈报表。
2.录用、聘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
3.干部调动审批表;
4.批准入全审批表,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员改办转业人员登记表,军队专业干部审批表;
5.军衔审批表;
6.工资级别登记表、调整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
7.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8.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
9.离休、退休、职级待遇审批表。
在进行归档时要注意:维护《干部职务变动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编者按:根据省委组织部苏组通【1998】54号文补充规定,新建档案可不再放《工资级别登记表》,已整理的档案,可不再续填。)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九类材料按并列法分小类排列,如工资1-1,任免2-1。出国,出境3-1,各代表大会登记表4-1,小类不固定,因人而异。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1.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
2.因公受伤的有关证明材料;
3.各个时期本人所写的思想总结和思想检查;
4.组织上未作处理,而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5.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
6.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等;
7.遗属补助的有关材料;
8.民事纠纷判决书或协议书;
9.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理事会会员登记表。
第十类材料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