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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4 00:33:35    浏览次数:838    评论:0
导读

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会

  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期间的文件材料尚未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的,应当于本通知下发后一年内完成。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指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走向、名称等密切相关,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全面勘界)和各项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以下简称日常管界)形成的成果类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对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的方式,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力量。
  
  第五条全面勘界和日常管界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应当在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本部门档案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应当区分不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交会点进行整理立卷。
  
  全面勘界文件材料已经立卷的,应当维持案卷原貌不变。
  
  日常管界文件材料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如平安边界建设)等分别整理立卷。
  
  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材料单独整理立卷。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其中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的由毗邻各方共同整理立卷。
  
  需要共同整理立卷的,其中,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文件材料由联检工作牵头方负责牵头整理立卷,其他工作文件材料由行政区划代码靠前的一方牵头整理立卷。
  
  第九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材料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二)文件材料应当标注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项目应当逐项准确填写。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式样见附件二。
  
  (三)照片材料贴在A4规格的复印纸上附加说明后随卷装订。
  
  (四)案卷装订应当牢固、整齐。
  
  第十条声像材料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要求整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要求整理。
  
  第十一条案卷内日常管界文件材料排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案卷的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案卷设立分册,其中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工作用图分册的文件材料按照图幅编号排序,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分册的文件材料按照界桩号排序,其他分册的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按照行政区划管理层级——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交会点代号顺序排列,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或者同一个交会点的所有案卷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全面勘界案卷在前,日常管界案卷接续在后。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写案卷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应当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保存单位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库房应当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建设,具备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防盗窃、防泄密等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应当配备专门的图柜(盒)保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中除过程性文件材料之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向第(一)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制或者摘录。
  
  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档案的利用参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勘办发〔2003〕22号)执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利用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应当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复印件需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印章方为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公开档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勘办发〔1997〕12号)同时废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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