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
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二)在所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分别是:
正卷:劳动教养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减期延期和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入所登记表(含照片、底片、指纹),死亡和出所鉴定等材料。
副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呈批表,奖惩、考核、评比、总结、鉴定、坦白检举等材料。
第六条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
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
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
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
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
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
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
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
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
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
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罪犯和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后,其档案应由狱政处(科)或管理科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八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卷内有文字的材料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页号,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九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