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局 安徽省林业厅
(2007年1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林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是指在林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客观反映和历史见证,是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林改档案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开展,并将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林改验收内容,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林改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林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林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改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健全林改档案工作制度,保证林改档案管理所需的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林改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林改档案工作,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林改档案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三)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林改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做好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并组织对林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策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村经办机构,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林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林改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
第十条林改工作人员,应当随时收集林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并及时交由林改档案人员保管、整理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人员,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林改文件材料归档按《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归档的林改文件必须为原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留存复制件的,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所在位置。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照片和图片应当有文字说明。重要的电子文件载体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一套纸质档案一并保存。
第四章林改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办林权登记发证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乡村有关单位、林权争议受理机关或单位有对林改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办林权登记发证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林改档案独立作为一个门类归档保存,并可根据文件材料性质分别设立综合类、资源调查类、林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电子声像类等类别。
1、综合类、资源调查类、纠纷调处类:
文件材料整理标准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2、林权登记类:
(1)林权登记材料,一般以一宗地(一宗一证)或一个林权证(一证数宗)为一个保管单位,立卷归档,整理标准可参照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88);
(2)林权登记以及林权改革确权(核权)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整理标准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3、电子声像类:
(1)照片档案整理标准执行《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
(2)林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林改电子文件整理标准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落实产权中形成的各村调查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决议、公示等材料,原则上由乡(镇)、村有关单位归档保存。
林权争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等文件材料,由受理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本机关、本单位的政策性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文件;重要问题的请示与批复,重要的报告、总结、统计、汇总材料;重要的合同协议、凭证性文件材料;上级、下级、同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往来文件;林权登记文件等,其保管期限应定为永久。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机关、本单位执行的文件和一般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等,其保管期限应定为定期。
第十五条林改档案应当在确权发证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办理移交。
林改档案一般为两套制。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林改工作验收后3个月内,将其中一套原件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册归档保存。另一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保管。
已对林改档案数字化的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数字化的电子档案,并分别向各乡(镇)移交一套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林改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变更登记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记录与流转后的实际状况相符,并及时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乡(镇)、村以及村民提供林改档案代为保管业务,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和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信息开发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林改档案损毁或丢失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