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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4 00:29:29    浏览次数:430    评论:0
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维护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低保档案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维护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低保档案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保档案是指在低保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全省低保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低保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省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管理责任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为低保档案工作提供条件,保证低保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一切形成低保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低保档案的义务。凡属归档范围的低保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
  
  包括低保工作政策法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可参照执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二)低保业务类文件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2、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
  
  3、低保对象登记表、花名册;
  
  4、低保金发放、领取凭证或金融部门打卡发放凭证;
  
  5、低保对象增加、减少、停止情况材料;
  
  6、低保对象居(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记录、乡镇(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审核记录、县(市、区)民政部门民主评议审批记录;
  
  7、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三)低保对象类文件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
  
  2、城乡居民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
  
  3、低保对象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主、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测算表等材料;
  
  5、调查证明材料,包括低保对象下岗证、失业证、残疾证、优抚证、独生子女证和县级以上大重病病历鉴定复印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遗赠抚养协议书、子女在校证明等材料;
  
  6、低保户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8、低保对象停止领取低保金审批表、注销通知单。
  
  (四)特殊载体低保文件材料
  
  包括涉及低保工作的照片(含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和电子文件等。
  
  第七条归档的低保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字迹工整,规格统一,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
  
  第八条低保档案的整理
  
  (一)低保工作形成的综合管理类档案、低保业务类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进行整理,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类。
  
  (二)低保对象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袋(盒),袋(盒)内文件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顺序排列编号,并编制低保对象档案袋(盒)内文件目录放置于每袋(盒)内首份文件之前。低保对象档案按建档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编制低保对象档案目录。
  
  (三)低保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电子文件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和《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有关标准整理,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归入本单位声像档案、电子文件类。
  
  第九条当年形成的各类低保文件材料应在次年4月底之前由专(兼)职低保档案工作人员整理完毕,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低保业务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执行;低保对象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低保户注销之日起满30年;特殊载体档案的保管期限与其对应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十一条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时,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低保工作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逐件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经鉴定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到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销毁。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确保低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应加强对低保工作归档电子文件的管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和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必须同时制成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建立完善低保档案数据库,所有数据都应至少复制二套(双备份),并按规定异地保存,对重要的数据应进行加密,设置访问权限,确保档案数据库和数据安全。低保档案数据信息需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的,必须通过安全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的低保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利用低保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经过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尊重低保对象隐私权,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应充分运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积极主动开发利用低保档案信息资源,为统计汇总、综合调研、分析决策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档案部门应对在低保档案管理和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致使档案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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