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档案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8月8日发布)
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私营企业档案是指企业筹建以来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三、私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四、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基础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五、私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要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档案岗位资格证书。
七、私营企业在制定本企业章程时应当有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应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保管、保密、利用、鉴定、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八、私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当主要包括:
1、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3、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4、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5、财务管理各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6、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7、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9、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维修、验收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10、基本建设工程图纸及文件材料;
11、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12、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13、中共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14、专利性文件材料;
15、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磁带等材料。
九、私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应当列入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十、私营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按企业的规定,定期向企业档案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十一、私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应当在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十二、私营企业在技术引进、购置设备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须会同档案人员对随机技术文件材料进行验收、鉴证,及时归档整理。
十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并做到齐全、完整,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并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制案卷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十四、私营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
十五、私营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数量,设置库房和铁制箱柜装具,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虫、防高温等设施和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当地档案馆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十六、私营企业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档案,须经过鉴定小组鉴定,编制清册,经本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
十七、私营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十八、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应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私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或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私营企业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或者征集权。
十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查阅企业档案时,私营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
二十、私营企业可以向档案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申请档案咨询、论证或委托代为整理档案等服务。
二十一、市或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1) 市或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私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2) 导:
1、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2、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3、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4、其他形式。
(3) 市或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1、贯彻分行国家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与流向;
3、档案工作建立的情况;
4、档案管理人员的资质情况;
5、档案的出卖与转让;
6、档案的销毁。
(4) 市或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1、制定全市私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自愿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学会业务研究和竞赛评比活动;
3、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4、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5、档案人员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其他。
二十二、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 未建立档案工作的;
2、 档案保管条件危及档案安全的;
3、 档案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档案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十三、对私营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本办法由大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