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规定要求,为加强机关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全市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和为国家
积累档案史料,特制定本标准。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l 本标准规定了文件的收集、分类、组卷、编目、装订等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各级档案馆(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
2 名词术语
2.l 立卷:是将一个全宗内形成的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经过分类、组卷、编目而组成案卷的一个过程。
2.2 立卷分类:是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一定的分类方案进行分类的过程。
2.3 组卷:将经过分类的文件,按一定特征组成案卷的过程。
2、4 立卷编目:将分类、组卷以后的案卷,拟写案卷题名,进行系统排列、编号、编制卷内目录和进行案卷目录的编制。
3.文件材料的收集
3.1 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收集范围按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规定执行。
3.2 一个年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完整率要达100%。
3·3 收集的重点
3.3.1 本单位自己制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没经登记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或专题,总结)调查报告、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各种统计报表等“账外”文件。
3.3.2 上、下级及其他机关针对本卓位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材料。
3.3.3 本单位汇总、编写的有关资料。
3.4 在收集中如发现用不规范的纸张、圆珠笔、铅笔、彩笔拟搞、批办的文件,要退回重新缮写。
4.案卷质量总的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使于保管和利用。使组成的案卷,反映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5.分类
5.1 文件的整理首先应编制分类方案,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5.2 分类一般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进行分类
5、3 区分文件的类目名称,如按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可分为党委(总支)、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计划处……;如按年度——问题分类法可分为党务(总支)类,综合类、人事管理类,财务管理类—…·;
5·4 区分文件的所属年度
5.4.1 一般的收文和发文,放在形成的年度。
5.4.2 年度计划、,总结、报告,放在针对的年度。
5.4.3 多年的规划、计划、预算放在开始的年度;跨年度的总结、决算放在结束的年度。
5.4.4 上一年总结和下一年计划写在一起,而且只有一份,放在总结的年度。
5.4.5 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开幕的年度。
5.4.6 非诉讼的案件材料,放在结案的年度。
5.4.7 跨年度转发与批转的文件,放在转发和批转的年度。
5.4.8 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批复的年度。无批复的重要请示放在请示年度,一般的可不存档。
5.4.9 跨多年的临时性工作形成的文件,分别放在形成的年度。
5.4.10 文电应合一立卷。
5.5 分机构
5.5.1 将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部门分开。
5.5.2 业务部门立卷的可直接采用5.6、5.7、5.8条分类。
5.6 区分文件的级别
5.6.1 将文件按其作者之间的关系分成上级、本级、同级和下级。
5.6.2 对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如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上级转发、批转本机关的文件,应与本级文件放在一起组卷。
5.7 区分保管期限
5.7.1 根据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国档发[1997] 27号),将文件分成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组卷。
5.8 分问题
5.8.1 将文件按其不同的问题分别组卷。
5.8.2 上级、本级文件数量特别少,不能按问题组卷的,可不再分问题,按文件字号或时间顺序排列组卷。
6.组卷
6.1 根据以问题为主,适当分级,区别价值,照顾数量的立卷方法,将文件组成案卷。
6.1.1 行政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形成的各种业务文件(调研材料、制度、条例、法规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卷。
6.1.2 会议文件,按照会议的名称、届次等单独组卷,根据文件的多少,可以组成一会一卷或数卷。
6.1.3 会议记录,单独组卷。如果会议有纪要或讨论件,可将会议纪要、记录、讨论件组成一卷或数卷。
6.1.4 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作者结合名称组卷。
6.1.5 统计表、名册等文件,一般按同一种格式、名称或同一系统的组成一卷或数卷。
6.1.6 非诉讼案件材料,按立案问题或人头组卷,可以一案一卷、一案数卷或数人一卷。
6.1.7 人民来信,可接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或信件作者或信件的处理形式组卷。
6.1.8 简报、刊物,可按照期号顺序组卷,可一期一卷或数期一卷。
6.1.9 密不可分的文件,如: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要组合在一起立卷。
6.1.10 特殊性文件(本标准未指明的文件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卷。
7 编目
7.1 卷内文件的排列
7.1·1 会议文件
7.1·1·1 工作会议:按会议通知、议程、日程、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发的文件、会议总结、简报、会议记录顺序排列。
7.1.1.2 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按会议通知、代表名单、议程、开幕词、大会报告、决议、领导讲话、大会发的文件、选举结果、提案、会议总结、闭幕词、会议简报、会议记录顺序排列。
7.1.1.3 党委会议、常委会议、扩大会议、局务会议、办公会议、碰头会议记录等,按开会次序或时间顺序排列。
7.1.2 非诉讼案件材料:按结论、决定、判决性的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的顺序排列。
7.1.3 正常的单份文件,可根据组成案卷的特点进行排列。
7.1·3·1 一个作者,几个问题组成的案卷,可先排问题,后按时间顺序排列。
7.1.3.2 一个作者、一个问题组成的案卷,按时间顺序排列。
7.1.3.3 多作者、多问题组成的案卷可以采取先排问题,再接作者排列。
7.1·3.4 请示与批复,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7.1·3·5 正件与附件,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7.1·3·6 印件与定稿,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7.1.3.7 转发和批转的文件,转发、批转件在前,原件在后。
7.1.3.8 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要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
7.2 编写卷内文件的页号和件号
7.2.1 装订的案卷,均应在有书写内容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
7.2.2 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材料的右上方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包括: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件号),并逐份编件号。
7.3 案卷封面的编写
7.3.l 案卷封面的第一格,填写全宗名称(立档单位名称)。填写全宗名称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用胶印加盖为宜)。
7.3.2 案卷封面的第二格,填写类目名称。
7.3.3 案卷封面的第三格(中间大方格)填写案卷题名。案卷题名结构要完整,能准确概括反映本卷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内容、名称。文字力求简练、通顺、准确。字数不超过五十字为宜。
7.3·4 时间:填写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7.3.5 保管期限:按立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加盖永久、长期、短期专用章。
7.3.6 件、资数:装订的案卷填写总页数,不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本卷的总件数。
7.3.7 归档号:由文书处理部门填写每年的案卷顺序号(不分永、长、短)。
7.3.8 档号的编制
7.3.8.1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档案未进馆前暂不填写)
7.3.8.2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目录的编号。在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7.3.8.3 案卷号: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7.3.9 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年度。均采用阿拉伯数字1、2、3……,选用耐久性好的黑色油墨或碳素墨水用胶印加盖。
7.3.9.1 档号各项待案卷归档后,由档案室统一编写。
7.3.10 案卷封面可打字或用毛笔、钢笔书写,书写材料采用耐久的墨汁、碳素或兰黑墨水。字迹要工整、美观、大方。
7.4 卷内文件目录的编制
7.4.1 顺序号:按卷内文件排列顺序填写。
7.4.2 文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代字、年度、顺序号)
7.4.3 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署名者。
7.4.4 题名:即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7.4.5 日期:填写文件的制发日期,没有日期的文件应考证清楚后填写。
7.4.6 页号:填写每份文件的首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填写页号,要准确无误,防止错编、漏编。
7.4.7 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件有变化时做说明之用。
7.4.8 填写卷内目录要认真,打字或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7.5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
7.5.l 填写案卷存在的问题及本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7.5.2 立卷入:由立卷人员签名。
7.5.3 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7.5.4 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7.6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备考表——封底。
8.案卷装订要求
8.1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糊和折叠。
8.2 字迹不清的重要文件,应进行复制,并与原件一起立卷,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
8.3 案卷以每卷50~150页左右为宜。
8. 4 装订时做到右、下齐,无倒页、不漏订。用白线绳,左侧四眼一线装订,线头要结死,勿外露,使装订的案卷整齐美观。
9.案卷的排列编号
9.l 案卷的排列要划分阶段(跨年度)。阶段的划分要根据案卷数量的多少或时间而定,一个阶段的案卷一般不得超过三位数。
9.2 一个阶段内的案卷,应按不同保管期限——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排列。
9.3 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写案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9.4 案卷的排列方法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10.案卷目录的编制
10.1 案卷目录:要按不同保管期限和阶段分别打字或用钢笔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文书处理部门使用,两份随档案移交。
10.2 案卷目录的编号,应按不同保管期限,不同阶段,分别编写目录号。
10.2.1 第一阶段永久案卷目录为一号,长期为二号;第二阶段永久为三号,长期为四号,以次类推。短期案卷目录单独编号,号前加盖“短”字,即“短1”、“短2”等。
11.整理文书档案用的卷皮和目录
文书档案卷皮、卷盒、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由大连市档案局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监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大连市档案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