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2年1月2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国档案馆分为:
各级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其中,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目前中央级的综合档案馆有三个: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地方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旗、市、区)各级综合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范畴中的专门档案馆,是指收藏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城建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指中央和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如外交部档案馆。除此以外,某些形成专门业务和科学技术档案数量大的中央专业主管部门,经部门领导批准和国家档案局同意,可以设置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必须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保存一定的年限后,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除以上两种档案馆外,还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前者指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成立的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后者指某些教育科研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成立的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的院校等成立的档案馆。
(摘自重庆档案信息网)
(业务一处 20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