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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与法律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3 22:24:35    来源:大连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1005    评论:0
导读

科技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与法律保障――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研究之二 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黄世??李莉 [摘要]由于科技文献信息中包含有很高的知识产权成分,因而可能会引发众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了更

                                   科技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与法律保障
                                     ――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研究之二
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黄世??  李莉
[摘要]  由于科技文献信息中包含有很高的知识产权成分,因而可能会引发众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了更加合法、有效地利用科技文献信息,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利用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与法律措施来保护科技文献信息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  科技文献  信息  知识产权  技术措施   法律保护  
2000年6月,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成立,中心的主要任务即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此后,各地网络环境下的科技文献资源建设蓬勃发展,科技文献资源的共享程度也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科技文献信息中包含很高的知识产权成分,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利用过程中,有可能会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并引发众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因而确有必要深入研究科技文献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科技文献文献资源建设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人的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即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力。它包括:著作权(版权)、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把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各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人们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享有权通过法律确认下来,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等特点。那么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呢?
(一)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文献信息的共享
知识产权并不等于垄断,它既能保障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充分利用。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证了文献信息资源的新颖性与合法性,促使了传统的文献借阅、文献信息检索与查询服务方式走向查新咨询和技术情报追踪等新的服务方式,从而促进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开展。另外,国际间的科学技术交流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条约为跨国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扫除了障碍,开辟了道路。
(二)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丰富科技文献信息的内容
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并且要取得创造性的成果是个十分艰苦的过程,但科研活动的研究成果却较容易被别人剽窃。科技成果一旦落人他人之手就可能快速地传播与复制,使得知识生产者所投入的精力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样就妨碍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如果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科技信息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就能调动广大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丰富科技文献信息的内容。
(三)保护科技文献信息有利于提高科技文献信息的质量
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一些假冒、剽窃、抄袭行为不仅打击了智力产品创造者的热情,而且最终会造成作品缺乏创造性和新颖性。如果依法禁止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保证了科技文献资源共享中的严肃性与纯洁性,而且也保证和提高了科技文献信息的质量。
二、在科技文献信息共享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科技文献信息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相冲突之处,这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强调的“排他性”与文献信息共享追求的“共享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 知识产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归权利人所有,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任意使用,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另一方面,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则在于提高科技文献信息利用程度,追求“共享性”,以使网络内成员都能有权使用。因此,在共享的过程中有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有:
(一)专利权问题
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包括专利产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进口或专利方法的使用等方面的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他人不得以经营生产为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该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专利文献是科技成果法律保护状态的唯一信息源,它几乎包揽了所有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信息。在国际技术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充分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已成为加速科技发展,谋求技术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科技文献信息资源有相当一部分是来源于各个档案馆(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科技文献信息共享中涉及到专利权保护的科技文献主要是指是记载专利成果的原始材料和授予专利及管理的各种材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各项专利成果的研制发明过程中或其成果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如草图、计算材料、手稿、鉴定书等。二是反映专利管理活动过程或专利权实施过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这些文件又可分为四个方面:
(1)反映某项专利法律内容和意义的文件,主要包括权利要求书及根据专利法等法律规范要求而记录下来的,表示专利法律状态的有关文件。
(2)反映某项专利的申请、审批过程及缴纳费用的有关手续的文件,以及有关获奖材料等。如所有申请文件副本和专利局受理通知、补正通知、各种缴费记录等有关文件。
(3)专利发明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由于披露技术信息而形成的文件,如专利说明书、最佳实例、附图等文件。
(4)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文件材料,即专利技术的实施材料。
(二)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是以所创作的作品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另外一个是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科技文献数字化是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基础,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将传统的纸质文本转换成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这种转移只带来作品形式上的变化,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创造性,没有产生新作品。我国新著作权法认为数字化技术是将传统作品或信息资源转移到新型传播载体上,是一种复制行为。既然作品或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那么其“数字化”权自然也就归属“复制权”,信息资源数字化应参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数据库建设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数据库是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重点,是提供信息共享的源头,在众多的数据库中,有些是拥有无可争议的知识产权,有些则是由不具有知识产权的题录、索引、法律法规等信息组成。然而,不管是哪类数据库,一旦被认定拥有知识产权,即受法律保护。发达国家一般将其作为“编辑”作品予以保护,严格限制复制。在我国建设和利用数据库的过程中,由下载数据而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日益突出。我国《著作权法》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入保护范畴,该法第十四条指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它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数据库是由数据或材料汇编而成,从而作为汇编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该法可得出,科技文献信息机构自建的专题题录或文摘性数据库应属于原创性数据库,建库者享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但对全文数据库的建立除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则必须征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3.在利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在对科技文献信息资源进行使用时,下载、复制科技文献是一种常用的方式。尽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科学研究、学校教学而对作品进行下载、复制以供本单位使用,但不允许为营利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而在目前的科技文献信息服务业中,有偿下载并复制文献供他人或他单位使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这种服务是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的。
4.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问题
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是以网络传输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更广泛的服务空间和更丰富的信息资源,其数字化资源更加易于无限次利用。数字化信息资源网络传输,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两种侵权的可能:第一是网上浏览,网上浏览其实就是“暂时复制”行为。目前国际上对这种“暂时复制”是否能等同于永久复制权还存在着争论。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复制权不包括“暂时复制”,网上数字化浏览是否是合理使用行为,还有待于相关著作权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第二是被用户下载拷贝等复制行为,以及这种复制行为潜在的商业性,都可能对著作权人造成侵权。
(三)商业秘密  
在信息时代,可以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对信息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权作为保护有价值信息的一种手段,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能为专利权、著作权等其它权利代替,同时,由于其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比较适当。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一种技术或者经营上的信息,这种信息由特定的权利人以信息管理的方式保持其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竞争的优势和经济上的利益。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价值性、秘密性和新颖性等特点。
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包括各种不同的情报、资料、计划、方案、方法、程序、配方、图案、设计、工序等各种信息。这些重要信息与一项科研成果的的独创性及其所带来的经济、学术方面的影响是直接相关的,如果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就会造成一些重要的、秘密的信息外流,给单位或是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一些商业秘密会被有意或无意的泄露,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信息的共享是既统一又矛盾的。
三、如何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保护知识产权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文献信息的共享,促进科技文献信息共享的组织化、规范化和整体发展,首先应当正确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文献信息共享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实现科技文献的有效共享;其次,应从技术与法律两个方面来保护科技文献共享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技术方面
1.信息隐藏技术中的著作权标记技术
   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有些科技文献的内容涉及到专利技术或是信息内容不是完全公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信息隐藏技术来实现这一要求。信息隐藏就是把一个有意义的信息隐藏在另一个称为载体的信息中,形成隐秘载体。非授权者不知道这个信息中是否隐藏了其他的信息,即便知道也难以提取,或去除隐藏的信息。所用的载体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及视频等。信息隐藏技术包括信息隐写技术和著作权标记技术:
(1)信息隐写技术
基于计算机的信息隐写技术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信息中普遍存在的冗余性向其中嵌入秘密信息,从而达到隐蔽重要信息的目的。比如,人眼对灰度力的识别只能达到64个灰度级,即6位每像素的灰度图。因此,我们可以在8位每像素灰度图编码中的最低两位隐藏重要信息,而人眼是感觉不到差异的。
(2)著作权标记技术
著作权标记技术就是向数字作品中加入不易察觉但可是鉴别的著作权标记,以达到有效保护数字作品著作权的目的。著作权标记可以是一个商标、一个序列号,或是一种防止非法用户直接拷贝的方法等。根据标记内容和所采用技术的不同,可以将著作权标记技术分为数字水印法和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向数字作品中嵌入著作权信息,从而达到确定所有者身份,识别侵权者的目的;而数字指纹则是向分发给不同用户的数字拷贝中分别嵌入不同的序列号,使得著作权所有者在发现非法再分发时能够确定是哪些用户违背了许可协议。著作权标记技术几乎可以向所有的数字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
2.访问控制技术
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原则是使更多的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共享信息,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共享平台里的有些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了。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中,为了保护可能涉及的专利权或是著作权应该对使用信息的人进行必要的控制,使有使用权限的人才能够使用,而没有权限的人就无法使用相关的信息。访问控制技术是一种对特定网络资源是否能访问或者访问的深度和广度控制的技术。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访问,它是保证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访问控制涉及的技术也比较广,包括入网访问控制、网络权限控制、目录级控制以及属性控制等多种手段。通过访问控制技术就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对使用权进行一定的控制,从而达到保护专利权与著作权的目的。
3.数字技术
事先将一连串的加密水印、加密签名、加密纹纺隐藏在合法文本中,它不会因文本的修改、编辑、转化格式而改变,信息使用者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作品权力人可通过作品内的记号来识破其违法行为。
4.CA认证技术
它是一种在因特网上验证身份信息的方式,由一个名为 “CA”的权威机构发行数字证书。用户向著作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CA认证,如果用户利用CA进行侵权活动,CA机构可进行起诉。
(二)法律方面
1.加强立法和普法,提高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
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对人类思考模式及生活形态产生深远影响,人们不仅懂得争取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亦懂得尊重别人所享有的权利。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使社会公民普遍建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观。在科学道德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科学道德更为重要。只有树立和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和意识,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对于权利人还是需求者都是合理的,遵守著作权法的长期利益将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著作权所带来短期利益,这样才是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积极的、真正的、最大范围内的保护,达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
同时应当认识到,在知识经济兴起,新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代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流。虽然,文献信息共享的“无偿性”、“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的“排他性”、“专有性”有对立的一面,但知识产权对文献信息共享的积极促进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正确运用、合理使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条款,才能使文献信息共享畅通无阻。
2.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规避信息使用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在应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要特别注意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我国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条款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为一定范围的适当引用,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中普遍采取的对著作权加以限制的一种制度。在合理使用情况下,可事先不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判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利用的目的和特性,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特征;利用的数量与内容等。因此,在对科技文献信息网络共享过程中,通过充分利用“合理使用”权利,可以部分解决资源采集和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基于服务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将文献资源数字化尽管属于复制行为,但却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实际上,许多作者也愿意将自己的作品无偿被收录到共享资源体系中,便于以数字化方式更广泛地传播。
3.协调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
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造成信息资源的垄断,使得原本具有很大开发价值的信息资源不能被开发利用。所以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与商业秘密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促进两者的和谐发展:首先,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者应当清楚哪些科技信息是可以共享的,哪些是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的;其次,在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当信息共享与商业秘密发生矛盾时,应当根据两者的效用来权衡利弊。只有将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与商业秘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4.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应根据国情,吸收法学界、产业界、图书馆界、教育界等多方面人士参加,参考、借鉴国外著作权立法及实践经验,对著作权法的内容作出修改或调整,对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以规范,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客观要求并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标准接轨。除配合新的知识产权利用方式做出严格的法律保护之外,更须针对电子资源的特殊性做出特别的规划与管理。如西方国家著作权立法的一个趋势是建立版税制度,即通过征收复印版税及录制版税,限制合理使用协调著作权人和用户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尽管各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对此看法不同,尚未成为各国著作权的通行做法,但仍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再如,对待国外著作权,不能对其过分保护而造成本国利益的失衡;此外,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著作权存在的基本原则,尽管需要不断为之注入新的内容。
5.建立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他们的权利,发放使用许可证,在适当的条件下收取使用费并在权利人间进行分配,统筹办理因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所产生的用户与权利之间的各种问题。目前,多数著作权保护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制度可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用户间的利益冲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权,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对于权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总之,保护科技文献信息的知识产权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科技文献信息的共享,两者是统一的。因为保护知识产权不但刺激了人们智力劳动的积极性,使科技文献信息量增加,为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创造了条件,而且保护知识产权也为使用者提供了获取科技文献的有效途径,提高了科技文献的使用率。
 [作者简介] 黄世?矗?男,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李莉,女,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5级档案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罗中民、罗利华:《浅析科技文献网络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 2 期。
2.     周欣娟:《浅谈文献文献共享与知识产权制度》,《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
3.     陈传夫:《高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第154~155页。
4.    陈永华、徐启俊:《档案在利用和公布中的专利权保护》,《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6月。
5.     徐德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67页。
6.     罗中民、罗利华:《浅析科技文献网络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 2 期。
7.     徐德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53页。
8.     刘秀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路径》,《图书馆》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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