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在充分调研、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共同制定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1月23日颁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要求,加大对专业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力度,推动专业档案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同时,《办法》的颁布,也为加强城市社区档案管理,确保城市社区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推进依法治档和城市社区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2000年11月19日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后,全国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拉开了帷幕。2010年8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使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掀起了新的高潮。自2000年中办23号文件发布以来,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一直密切关注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考虑制定城市社区建设方面的档案管理办法或档案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中办27号文件发布之后,城市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工作逐渐成熟、规范,基本具备了制定办法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的条件。
2011年3月,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和民政部档案馆启动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汇总、学习社区建设方面的重要文件材料和借鉴地方出台的一些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分析综合,起草了《办法》草稿,并征求了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的意见。2012年6月,召开了国家档案局馆室司、民政部档案馆、民政部政权司、9个省(市)民政部门代表和社区代表参加的座谈研讨会,对《办法》草稿进行了认真的研讨,会后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一稿。
2013年5、6月份,又选取东南、西南、东北、西北片区4个省(直辖市)包括浙江、重庆、辽宁、陕西共10个典型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10次社区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涉及社区共88个,并下发调查问卷进行了数据分析。根据调研情况,又对《办法》进行了精心修改,形成征求意见二稿。2013年9月6日经民政部档案馆馆长办公会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三稿。征求全国民政系统意见后,按照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2013年底至2014年2月,国家档案局通过网站向全国档案系统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各地档案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国家档案局法规司根据《办法》适用范围广和基础作用大的特点,提议将《办法》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经征求民政部同意,决定以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联合规章的形式出台,这将使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得到民政工作主管部门的协作,在推进力度上有所加强,有助于建立合力推进社区档案工作的长效机制。
(本文转载自《中国档案》杂志2016年第2期,有改动。作者:于青 单位:国家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