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者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档案进馆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撤销单位的档案。《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对已撤销单位的档案移交分别作了以下规定:①、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进行移交或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②、机关撤销,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③、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有关档案馆移交;④、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⑤、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⑥、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或档案移交。
二、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单位的档案。这主要是指那些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立档单位没有安全保管档案的条件,如果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下去,有可能严重损毁档案的,并且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改善的,档案馆从维护档案的安全出发,可以提前将这部分档案接收进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