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也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这些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实际上还有些文件不能归档。例如:有些人法制观念薄弱,认为当档不重要或者认为立卷当档以后,不如放在自己手里使用方便以及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当档等等。所以,除了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立卷归档制度的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严格的立卷归档制度外,还有必要使立卷归档制度法律化。因此,本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