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公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依法将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档案的内容,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公开出版物以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使全社会知晓,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
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档案的终极目的就是为更好地利用这笔财富,而公布档案是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对此,《档案法》作了专门的规定。《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档案法》的这一规定,揭示了档案的公布权与档案所有权的关系,同时指出了公布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因此,正确理解档案公布的概念和正确掌握公布档案的形式,对实施《档案法》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