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几家在我省开展档案整理、数字化等工作的企业来电咨询,了解在我省从事档案整理等与档案服务有关的业务,是否需要在省档案局取得许可或者备案。
我们在电话里详细作了解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规范和调整档案工作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三部,我省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有《贵州省档案条例》,都没有设定从事档案整理等关于档案服务工作的审批事项,也没有规定相关的备案事项,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在我省从事档案整理等服务的机构及人员,不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
另外,我们还在电话里宣传了《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因此,在我省从事档案整理等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必须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