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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认真做好开放档案工作几个问题的浅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5 11:47:53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688    评论:0
导读

各级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既是适应社会不断深入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也是促进档案馆工作由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重大举措。依法

    各级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既是适应社会不断深入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也是促进档案馆工作由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重大举措。依法作好开放档案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不可忽视的大事。
市档案馆从1995年开始准备并开展了开放档案工作,也曾走过弯路、进行了返工。从1998年开始工作逐步正规,成立了开放档案鉴定小组、明确了开放档案工作程序及要求、严格了审批手续、规范了个人初鉴及部门审核、鉴定小组审核和审批表格,并制定了规划。基本上做到了开放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的情况能说得清、道得明,有据可查、职责清楚。但是,在不断深入学习《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及国家规定的过程中,本人觉得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并提出一些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开展开放档案工作的依据问题。
    开展开放档案工作的依据是《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这是很明确的。但是,各级国家档案馆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也是必须的。理由有三,第一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馆实施细则”。第二,实际工作的需要。开放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环节很多,没有一个内容很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难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根据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可以使开放档案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职责分明,保证质量。
    二、档案开放的时间问题。
    档案开放时间在《档案法》第十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应该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有几个问题是必须注意的。
    (一)、依法按时开放档案的问题。
    依法按国家规定时间按时开放档案,是《档案法》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职责,是否依法按时开放档案是一个具有法律责任的严肃的问题。《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这项规定完全是针对各级国家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而设定的,绝不能视而不见。
    (二)、“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的问题。
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是一个在具体开展档案开放工作中既能保证按时开放档案,也能从实际出发的灵活办法。因为目前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中,属于到期应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数量较大,且人力物力有限,各项基础工作难以一时完成,只能实事求是地分期分批的开放,只要做好开放档案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计划,使开放任务能稳妥地完成。
    (三)、随时向社会开放档案的问题。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这是《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明确规定。因为这些方面的档案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紧密相关,利用率高,如满30年再开放可能使很多档案失去应有的价值。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这些档案的重要作用,从而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有利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在科技、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利用档案的需要。档案工作要开创新局面,为我市经济总量五年翻番作贡献,做好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随时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是当务之急。但目前的现状离《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差距很大。我们以往计划进行对破产、改制等企业进馆档案时行调研,提出随时开放的意见,做好此项工作。
    三、开放档案的审批问题。
    开放档案的审批,是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查、划控、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也是检查档案馆是否擅自开放档案或者扩大利用、接触范围的重要依据。
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必须经过审批,这是国家的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须继续保密或者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审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保存的国家秘密档案和划入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档案法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它虽然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据本人了解的情况看,我市有些档案馆在开展开放档案工作中,没有经过审批,没有审批手续,市馆以前也是如此。当问及有关人员时,回答是审批了的:是“口头批”、“会议批”、协助审查时“代批”的,而事实是无据可查,根本没有经过审批。本人认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不经过审批,是违规行为,在档案工作已走上法制轨道的今天,应尽快停止。同时,也建议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将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工作纳入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之中,使开放档案工作按国家规定不断完善,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经济总量五年翻番作贡献。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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