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部分企业的产权发生了变动,企业档案流向何方成为档案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产权 变动 档案 流向
一、企业法人对企业档案应具有一定处置权
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以法人作为产权主体的产权制度,法人享有各项财产的支配权利,并承担与外界发生经济关系或进行产权交易的义务和责任。所谓产权,是指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法定形式确立的权利关系。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国家,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成为国有企业财产的拥有者。国家为了有效地经营管理投资企业,以产权制度形式来规范、赋于企业法人的权利,经营和管理国家企业。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企业发展变化的历史记录和真实写照,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投资活动,成为国家资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档案,由国家各企业进行管理,这是我国档案管理原则所决定的,也是国家赋于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执行者即企业法人。企业档案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在档案界基本形成共识。既然承认这一观点,作为具有企业财产支配权的法人对企业档案享有一定的处置权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一味强调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的国家所有,一律接收到档案馆,不给企业法人一定的处置权,是有些欠妥的,于企业、于档案馆都是不利的。提出这一问题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处置企业改制中的档案归属与流向。在企业改制中,产权变化了,企业档案所有权也必然随之变化。但是国有企业产权的变化并不是一个流程模式,这就决定了改制中的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的不同。
二、出售产权企业的档案归属与流向
出售产权,是政府将一些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国有小型企业,向社会公开出售。其方式有出售、拍卖、租赁等,买主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其它企业,无论以哪种方式出售企业产权,原来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则变为私营企业资产,而企业档案作为构成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也随企业产权出售而随之转移。笔者认为:
第一,企业档案记录了企业的过去,也为未来提供了借鉴。企业产权出售了,企业档案的所有权随产权同时移交给对方。因为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发展变化的历史记录和真实写照,也是企业日常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第二,将产权出售的企业的档案移交给企业主管部门或接收到档案馆,不便于档案信息的系统开发,也是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作出出售企业的决策,是将国有资产由具体实物形态转化为实际价值形态,不是完全的私有化,也不是削弱国有经济,而是把国有企业出售与产权交易、股份制、破产等项改革具体化,构成企业深化改革一项重要内容。由此而论,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档案,是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是不能阻断的。为保持企业发展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坚持企业档案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将出售企业形成的档案随企业产权一起出售或移交给新的企业的法人(即产权人)。为掌握出售企业的档案情况,出售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或档案馆报送一套档案移交目录或移交书,以掌握出售企业的档案流向,备作查考。在办理出售企业的档案移交手续时,对那些对本企业发展关系不大,而又涉及保密或对其它方面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在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整理,移交到企业原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馆。至于涉及知识产权及专利的档案材料,在企业出卖时应当同时议定,按协议决定这些材料的归属。
第三,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国有资产占有企业出售产权时,可对企业档案进行评估,明晰产权交易后的档案归属,以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 。
三、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与流向
在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及其资产所有者协商签订兼并合同和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时,很少有将企业档案作为一种资产进行认真清理移交,也没有认真研究企业档案的流向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要管好用好兼并企业的档案,应在兼并过程中对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作出鉴定,只有这样,才能确认被兼并企业档案(国有无形资产)的转移关系,兼并双方才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企业被兼并了,企业档案的所有权将伴随着企业所有制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后,企业性质即变为国有。集体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后,由于所有制的改变,其形成的档案自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原属于集体企业所有的各类档案,在企业被兼并后,其所有权应随着企业的性质的改变,而成为国家所有档案的一部分。集体企业兼并国家企业,企业性质即变为集体。那么,原有存在的国有企业的档案,也应随着本企业性质的改变,而成为集体企业档案的一部分,也是顺理成章的。这里有一个管理原则问题,兼并企业档案的管理,兼并与被兼并企业在兼并过程未生效之前的档案,双方应各为一个保管单位。被兼并企业原有档案由兼并企业接收后,应当单独管理,不与兼并企业的档案合并管理,更不允许二者之间相互混淆。
四、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随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深化,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数目越来越多。从破产企业的情形看,既具有复杂性,又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不可能采取一个法定形式。笔者认为,对于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应面对破产企业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本着既有利于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整体与安全,又有利于企业产权变动后的企业利用档案的需求,区别产权变动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确定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一,国有企业尽管破产,其档案原则上要保持原来的整体性和所有制性质。一般情况下,企业破产以后,除作为资产转移的具有依附性的设备、基建档案随产权变动与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则应向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馆移交,不能随着企业的破产拍卖而卖给其他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先破后卖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所谓先破后卖,就是将濒临破产的企业先行破产,然后再对企业整体出卖。这种破产出卖方式,则买方往往利用原厂房和设备,参照原工艺,仍继续生产原产品,对这类破产企业的档案,可根据购买方需要,经资产评估,可以移交给购买方,否则应向档案馆移交。
第三,破产企业产权拍卖给外资企业的档案归属与流向。破产企业经拍卖变动为外资企业,其档案不能随着企业产权的拍卖而卖给外资企业。根据档案的价值理论,许多国有企业的档案除具有自身使用价值外(档案的第一价值),还具有社会使用价值,即档案的第二使用价值。每一份档案都可能有第二使用价值,而这种价值又主要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去认识。这一过程,形成档案的企业是无法胜任的,只有通过档案馆才能对这种价值进行鉴定和判断。如果将破产企业档案卖给外资企业,意味着也将档案的第二价值同时卖给了外资企业,同时,也不利于保密和技术安全。因此,不能将破产企业的档案卖给(或移交)外资企业,只能由档案馆鉴定接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破产企业具有社会使用价值 (第二价值)的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为国家积累积存一些比较重要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 董晓宇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人民出版社出版
[2] 姜学义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档案馆,《中国档案》2000年第五期
[3] 叶 良 山东青岛市档案馆,《中国档案》2003年第二期
[4] 王志才 浅谈文书、档案工作一体化问题,《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