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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客体的几个不确定因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5 11:44:49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20    评论:0
导读

任何法律关系都有主体和客体之分。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行政执法的客体应当是“档案”和针对“档案”发生的行为。因此,进行档案执法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档案”。这对档案工作者来说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任何法律关系都有主体和客体之分。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行政执法的客体应当是“档案”和针对“档案”发生的行为。因此,进行档案执法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档案”。这对档案工作者来说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里的关键词语是“保存价值”,对此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各种门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但过于笼统,在实际归档过程中难于把握。一份文件材料是否要归档其期限如何划分,这与档案员的文化层次和专业技能有很大关系。你说这份文件该归,他说不该归;你说不归就违法了,他说没有违法。特别是保管期限的划分,某些文件材料是划为永久长期还是短期,这在档案专业人员中也会出现争议。而针对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发生的违法行为其处罚明显不一样。如何界定问题呢?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可实际操作的能作为档案执法依据的标准。出现争议时,是县档案局说了算,还是市档案局、省档案局说了算。谁有这个权威?法院裁决时采用谁的认定?按省档案局有关文件规定:档案的价值鉴定由省档案局裁定。这样一来,每个区县发生这类争议时都要上报省局,一来一往,费时费力。
  我国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存的市场经济,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专业户。这些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档案是否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好像能管,但《公司法》等法规明确其属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我们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出现某些违法现象能处罚吗?比如人民币,工资款是我私人的,但我不能在人民币上乱画乱写和当众撕毁,这是违法的。如果遗失则不违法。私营企业遗失属自己所有的档案是否违法呢?
全宗内的档案要齐全完整,如何确保?一般是根据其收发文进行核对。如果收文未登记或发文时编号重复就有可能归档不完整。某单位曾经出现过发文编号重复,一份是人事任免,一份是机构设置,都相当重要。该单位只将人事任免这份文件归档,而另一份则未归。有人来查找时在其全宗内无法找到,最后在受文单位找到,这种情况才被发现。按理说该单位违法了,收发文管理混乱,但收发文工作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的范围,我们按《档案法》的哪些条款去查处呢?说他归档不完整吧,按文号检查又是完整的,这种情况很难被发现。
  “档案”的属性之一是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传统档案学理论,文件和档案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管理的主体也不一样,文件不属于档案局管理的范畴。如果一份相对重要的文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就遗失,我们是否有权去查处呢?按传统理论是不行的。因为此时这份文件不是档案,还处于文件状态。只能在事后以归档不完整等理由去查处。如果是归档后丢失的,其处罚力度完全不一样。按《档案法》对档案概念的解释,文件只要有保存价值就是档案,没有什么阶段划分之说,这和传统理论相矛盾,也和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不符,从未听说档案局出台过公文管理办法。让人无所适从。
  以上这些看法纯属个人观点,因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有误,敬请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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