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把握的是,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有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应属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机关文件的最后定稿,即使没有机关领导人的签批、审改意见,原则上亦应纳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正本文件、文件处理单一并归档。
根据《规定》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是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是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是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筒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