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4.建筑设计;
5.档案防护;
6.防火设计;
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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