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 8-1994 明清档案著录细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档案著录标准化是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基础条件之一。为建立明清档案目录中心,统一明清档案的检索体系,早日使用现代化的检索手段,更好地开展档案信息的报道与交流,充分发挥明清档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依据《档案著录规则》GB3792.5的原则和基本概念,结合明清档案的特点和明清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保藏明清档案的部门进行明清档案的著录。
2 著录项目
2.1 题名与责任者
2.1.1 题名
2.1.2 责任者
2.2 文种(或文本)项
2.3 时间项
2.4 附注项
2.4.1 责任者注
2.4.2 时间注
2.4.3 载体类型及形态注
2.4.3.1 载体类型注
2.4.3.2 数量及单位注
2.4.3.3 附件注
2.4.3.4 规格注
2.4.4 语种注
2.4.5 档案实体状况注
2.5 排检与编号项
2.5.1 分类号
2.5.2 档案馆(室)代号
2.5.3 档号
2.5.4 缩微号
2.5.5 主题词
2.6 提要项
3 著录详简级次
3.1 著录项目分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
3.1.1 必要项目:题名、责任者、时间、分类号、档号、缩微号、主题词。
3.1.2 选择项目:文种(或文本)、附注、档案馆(室)代号、提要。
3.2 著录详简级次分为简要级次和详细级次。(注:原文档缺失这条,3.2过了直接为3.2.2)
3.2.1 凡条目仅著录必要项目的称简要级次。
3.2.2 凡条目除著录必要项目外还著录部分或全部选择项目的称详细级次。
4 标识符号
4.1 著录项目标识符
4.2 著录内容识别符
5 著录格式
5.1 卡片式著录条目格式
5.2 书本式著录条目格式在条目分类号上方加顺序号,其余与卡片式条目相同。
6 著录用文字
7 著录项目细则
7.1 题名与责任者项
7.2 文种(或文本)
7.3 时间项
7.4 附注项
7.5 排检与编号项
7.6 提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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