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借)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借)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四、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查(借)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并填写借条。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