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县及相当县以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五、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六、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回执的,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七、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八、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