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国家补贴的乡镇半脱产党政干部、专业人员 (含农民水利员、井灌员、机电员、农机员、农业经营管理员、农林牧渔技术员、税务助征员、财会人员、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等),社教队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下同)、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下同),他们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两个及其以上岗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他们当中复员、退伍后间断了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只能按尺工龄计算问题答复口径( 一)诊(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 第2 条和第7条中一种规定执行。
2.上述乡半脱产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因其配偶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的 “农转非”条件或家属随军条件而异地随迁,并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重新安排工作的,他们被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随迁前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以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单计算为连续工龄。
3. 一九六九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可以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4. 本答复口径从一九八七年七月苏工改187) 3 号文下达之日起执行。对于与之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