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