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十大类内容的原则划分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报告与批件)。
说明:
1.学生就读期间填写的反映其本人经历的登记表放第一类,而中学、大学报考登记形与成绩单和毕业生登记表共同构成一整套学历材料,放第四类。
2.反映党、团员一般经历的登记表或简历表放第一类,而在整党或重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党、团员登记表,则放第六类。
3.干部履历鉴定书(表)或履历表、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的放第一类,以鉴定为主的放第三类。
4.可以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登记表(如应征入伍登记表、兵役登记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等材料),归第九类。
5.没有实际内容的表格(如待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不归档。如确有保存价值的(如工会会员登记表),可放第十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
是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经历、思想变化过程、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包括自传、干部自传以及其他自传性质和以自传为主的材料。
说明:
1.有的干部没有写过自传,可将含有自传内容较多的入党申请书放第二类,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中标明“代自传”。
2.组织上要求干部本人交待的有关本人经历、家庭情况或社会关系等材料,凡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应合并一起放第五类。
3.一般性的科技干部业务自传、技术自传,不归档。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以鉴定(含自我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离任审计材料等。
说明:
1.含有成绩(或有“同意毕业”、“准予毕业”意见)的毕业生鉴定表放第四类。
2.离任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报告或干部离任审计考核材料,一般放第三类。而在审计中发现干部有经济或其他问题的,则放第八类。
3.总结(毕业总结),以鉴定为主的放第三类;重点谈收获、体会的放第十类。
4.短期(半年以下)的总结材料可不归档。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不归档。
第四类学历、学位、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报考高等院校考生登记表(报考书)、审批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含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授予学位的决定、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决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各种培训登记表(公务员过渡培训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登记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和有重大影响(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的评价材料和目录(目录须经组织批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归档)。
说明:
1.学历材料一要注意完整性,一套完整的学历材料至少由报考登记表(报考书)、学习成绩单(卡)、毕业生(学员结业)登记表三部分组成。二是要注意真实性,不具备成人学历教育资格的办学单位颁发的毕业证、学历证明,不承认学历;没有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学习时间不符合学制规定,补发的学历证明无文件依据的,不承认学历。
2.教师资格过渡登记表放第四类。
3.“文革”中推荐的“工农兵”学员,组织推荐材料放第四类,而在推荐过程中形成的座谈记录等材料则不归档。
4.考生政审材料与报考登记表(审批表)一起放第四类。
5.反映干部学历、专长、业务能力和贡献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批表,放第四类。
6.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由本人保存,复印件放第四类(在登记目录时要注明)。
7.学生证、各科试卷、毕业设计、准考证、入学通知书、论文、著作等材料不归档。
第五类政审材料:
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党龄、国籍)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查、说明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说明:
1.一套完整的政审材料应包括批复、结论或甄别复查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及检查交待材料、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等。
2.因私出国形成的审查材料放第五类,因公出国政审材料则放第九类。
3.盖有公章的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放第五类,未盖公章的则放第十类。
4.入伍时间批注(证明)、连续工龄审核等材料放第五类。
5.未有组织结论的反映干部重大问题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应退还该干部所在单位,待组织作出结论后,再判定是否归档。
6.政审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信件、函调、索要证明卡片、外调提纲、调查线索、外调介绍信、与被查人谈话记录、审查结论和调查报告的草稿、底稿不归档。
第六类党团材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说明:
1.党团材料只归组织作了结论的正式材料。要求入党、入团期间的思想汇报材料、党小组、支部讨论记录、考察写实材料、有关问题请示报告、审批通知书等不归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表,一般不归档,但有组织说明的可放第六类。
2.入党申请书最多只归首尾两份。
3.入党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应放第五类。
4.未批准或未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不能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已归档的应取出来。
5.党员登记中缓登期满后的组织决定及有关材料放第六类。
6.凡被开除出党的,其入党材料仍放第六类,但需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注明何时由何机关开除出党。开除出党的处分材料则放第八类。
第七类奖励材料:
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审批表或呈报表)。
说明:
1.奖励晋升工资审批表放第九类。
2.单位立功授奖,不能将单位的事迹材料归入该单位主要领导人档案中。
3.班组、车间、连队口头表扬材料不归档。
4.奖励过程中形成的决定、通告、请示报告属于文书档案;奖状、荣誉证书、纪念册、奖章、勋章不归档,由本人保存。
第八类处分材料:
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组织上对干部个人的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材料。
说明:
1.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放第八类;只有批复或结论而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放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放第八类。
2.离婚判决书放第十类,其他如刑事、行政(治安)拘留、劳教等审批材料放第八类。
3.纪检查处案件中的处分决定、批复、通知等原稿、索要的调查证明材料、检举揭发旁证材料和司法部门判决书原件、证据、本人交待、侦破方案、审讯笔记等,属案件档案,不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呈报表),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特殊津贴呈报表,解决待遇的审批表、批复等;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调动呈报表,公务员报考登记表、审批表、公务员过渡登记表,聘用审批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退材料,干部退(离)休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军(警)衔审批表;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提名表)等。
说明:
1.应征入伍登记表(兵役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审批表),转业干部服预备役报告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等材料放第九类。
2.有干部职务任免内容的登记表、简历表、审批表放第九类。
3.党委委员、团干部、讲师团成员登记表(任免性质),援藏(进疆)人员登记表、审批表放第九类。
4.无任免呈报表时,任免通知可放第九类,有任免呈报表则不归任免文件。
5.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报到通知书(派遣证)可放第十类。
6.商调函、调令,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不归档。
第十类参考材料:
有残疾的体检表,因公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讣告、悼词、生平、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和遗书等;不符合第一类至第九类归档内容而又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说明:
1.民事纠纷判决书,结婚报告、离婚结论,军人家属随军登记表(审批表),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表,独生子女审批表等材料可放第十类。
2.思想汇报,原则上不归档,但反映的思想认识独特,影响较大的材料可放第十类。
3.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思想总结、个人检查等材料,仍保留在第十类。
4.一般的体检表、化验报告,不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