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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3〕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22:22:20    来源:网络    作者:档案之窗    浏览次数:917    评论:0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好《关于领导干部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作用,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现就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二、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三、为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四、认真做好受理转交工作。每年1月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下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领导干部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做好报告材料的受理工作。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含电子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五、按时做好汇总综合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组通字〔2013〕26号)要求,认真做好汇总综合工作,每年6月30日前,要将汇总综合报告报本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同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六、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每年2月15日前,要将报告材料转交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中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分别转交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干部三局、干部四局、干部五局)。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14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相关工作,以切实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力,提高施行效果。
接到此通知后,请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填报同志。

中共中央组织部

 
(文/档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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