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了有效保护档案,优化室藏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成立专门的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由有关领导、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二、档案鉴定要充分考虑档案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正面作用和反面作用、内容上的作用和形式上的作用等,遵循“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本单位从宽,外单位从严;历史档案从宽,现行档案从严”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实际情况,对档案的存毁提出意见。
三、销毁档案应征求档案移交部门的意见,编制档案鉴定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批。销毁时,由两人负责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档案实体销毁后,应将相应电子档案从中山市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同步销毁。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5年12月11日颁布)中所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