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档案的规范管理、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我局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基建、设备、会计、音频视频、照片、实物、地方志、档案馆管理、涉密等不同载体和内容的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它是本局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反映本局历史沿革的真实面貌,是本局工作查考、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本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本局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本局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局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管理的原则,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负责主管全局档案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档案室,负责管理综合档案室的日常工作;综合档案室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局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本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基建、设备、会计、视频、音频、照片、实物、地方志、档案馆管理、涉密等档案,均由本局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拒绝移交归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 本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含电子文件),由各部门整理好后,及时向局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八条 局综合档案室负责各类档案的接收与系统化整理;档案日常管理与保护;积极主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局各项工作服务;对局机关各部门的档案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局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准确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局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本局机关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磁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局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并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三条 局综合档案室应及时向市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并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各类档案。
第十四条 局综合档案室兼职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及其它法规的规定,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档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反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的,应依法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