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档函〔2010〕121号 2010年6月17日发布)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使用,充分发挥中国档案行业徽标在开展档案工作中的引导、宣传作用,依法保护徽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中国档案行业徽标自<spa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2010" st="on">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 第四条 中国档案行业徽标是运用中国印的形式,将汉字“档”变形,同汉字“中国档案”及英文“CHINA AR-CHIVES”共同组成;颜色:中国红C:<span st="on" tcsc="0"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True" sourcevalue="0" unitname="m">0 M:100 Y:100 K:10;规格:标志的宽高比为1:1。 第五条 中国档案行业徽标可以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树立中国档案行业形象,主要用于档案局、档案馆建筑物和档案办公用品等; (二)普及、宣传档案知识,主要用于档案编研出版物、宣传品和纪念品等; (三)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主要用于公益广告、公益服务等; (四)加强中国档案界同国际档案界的交流,主要用于宣传品、纪念品等; (五)促进档案行业自身发展,主要用于档案行业政府网站、网页和教学等。 第六条 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版权归国家档案局所有。国家档案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关于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全部类别保护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未经国家档案局书面授权的自然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人)在使用中国档案行业徽标之前,应向国家档案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档案局审批。 第八条 使用人提交申请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九条 使用人必须按照规范的样式使用中国档案行业徽标,不得擅自改变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文字和图形。 第十条 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中国档案行业徽标。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徽标的,由国家档案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局对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制作、发布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可授权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spa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2010" st="on">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