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审批制度和审核制度。
局长为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签发人,任何以本局名义制发的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经局长审批并签发。
行政执法审核分为二级审核。监督指导处处长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的一级审核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实施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领导对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实施二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局长、分管局领导、监督指导处负责人应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日常管理活动中,明确部门职能和执法岗位责任,并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奖惩。
局长、分管局领导、监督指导处负责人、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如下:
1. 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总体负责;
(2)负责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2. 分管局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对监督指导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2)负责对监督指导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监督指导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3. 监督指导处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档案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审核;
(2)负责对本处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本处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4)具体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对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6)负责对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2)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深圳市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