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包括前期准备、建设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应组建项目档案管理架构,全程组织本单位和参建单位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备案,将档案验收纳入竣工验收工作范围(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包括组建专项验收组织架构、召开专项验收会议、形成《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等,基本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并作初步分类整理。
(三)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档案自查,并签署建设工程档案自查合格文件。
二、组建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组织架构
当具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条件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专项验收组或相应的组织架构,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三、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介绍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情况及自查情况。
(二)检查各单位形成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具体检查内容参阅《建设工程档案检查要点表》(见附件2)。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见附件3)。
四、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具体内容
(一)档案管理责任明晰:项目责任主体及项目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责任应覆盖项目全过程。项目责任主体及档案管理人员有变更的需有完备的变更手续。
(二)完整性:对照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划分表,项目档案的专业及文件齐全完整。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调整、变更应形成相应的变更记录。在档案专项验收时,对本阶段尚未完成,将在专项验收后、或竣工验收后补充、完善的文件要做出后续补充、完善的工作计划。
(三)真实准确性:工程文件的内容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符合有关规范及检验检测要求。
(四)规范性:在专项验收阶段,要做好文件分级分类及初步整理,并制定后续整理移交工作计划。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执行有关国家及省、市现行规定。
五、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工作
(一)备案机构
1.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及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在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2.由宝安区、龙岗区建设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且不属于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在宝安区或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全市其他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在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具体申报备案材料如下:
(1)《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
2.备案核查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予以核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咨询电话
1.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88125461。
2.宝安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27754695。
3.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28589992。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
2.建设工程档案检查要点表
3.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
4.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申报表
5.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