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一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编号编目,并经检查后以项目为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移交申请。
2、建设工期在5年以上(含满5年)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建设周期或标段移交工程档案。
3、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移交该项目工程档案的公函或者是委托工程总包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授权书。
4、提交市档案局发给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通知》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办理流程
1、市档案局对拟进馆工程档案进行检查,合格的,发出《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进馆质量检查意见书》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通知》;不合格的,发出《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进馆质量检查意见书》,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并提出整改期限。
2、市档案局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进馆质量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档案质量问题进行复检,合格的,发出《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通知》;不合格的,继续整改。
3、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凭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公函或移交档案授权书、《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进馆通知》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3号窗口提交城建档案移交进馆业务办理申请,市档案局办文窗口发出收文回执,转市档案局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处办理档案移交进馆手续;其他工程项目直接到市档案局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处办理档案移交进馆手续。
4、市档案局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进馆档案的清点,并与移交单位办完档案交接手续,向建设单位发出《深圳市城建档案移交进馆凭据》。
5、市档案局在市行政服务大厅网和深圳档案网站上同时公告档案移交进馆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