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教学水平高的档案师资队伍,培养合格的档案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档案局科研教育处负责对全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考核、审批、评聘、发证、解聘等管理工作。全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必须持有《广东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聘书》,方可上岗任教。
第三条 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任职资格和要求: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要求,并具有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具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并能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档案教学发展的需要。
(一)学历教育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承担档案专业授课累计达100课时以上,并取得广东省档案局颁发的档案专业学历教育兼职教师聘书。
(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广东省档案局颁发的档案专业岗位培训兼职教师聘书。
第四条 大专院校档案专业教师经双方同意,可作为档案人员在职教育兼职教师。
第五条 建立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登记、考核制度,成立广东省档案局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市、县及省直单位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的考评与发证工作。广东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对全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申请担任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须提交《广东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申请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和考核费,提交所讲授课程的讲义,并必须经过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业务培训,经“广东省档案局兼职教师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后,颁发《广东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聘书》,聘期3年。
第七条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可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予以解聘;对弄虚作假骗取兼职教师聘书的,取消其兼职教师资格,并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违纪责任。
第八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档案专业在职兼职教师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九条 建立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评估、表彰奖励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兼职教师的政策水平、教学态度、教学质量、教学能力、讲稿撰写及与教学课题有关的调研和进修情况等。对优秀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有计划地组织兼职教师参加国家档案局或省档案局举办的教师进修班。不定期组织在职教育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观摩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